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
(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
(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法定的扶养人分为三类,先说父母长辈对子女的抚养,这也是被关注最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实际没有直接抚养、照顾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子女也有权利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的抚养义务履行者,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七条中有所体现。最后是孩子的兄长和姐姐,在父母无力抚养或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对弟弟妹妹也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
至于平辈之间的扶养,一般指的是合法夫妻之间的一种相互扶助的义务,夫妻在结婚后,就需要履行法律强制性的夫妻扶养义务,大部分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因患病失去收入或生活自理能力时,另一方不得拒绝扶养,扶养可以是照顾也可以是支付扶养费。因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定扶养人就是夫妻双方。
最后说说子女对父母长辈的赡养,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中,规定了法定的赡养人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对子女的定义也是广泛的,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孩子和因为姻亲关系而形成的继子女,这些都是对老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赡养并不只是单纯的给予钱财,现代法律越来越关注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相信大家不止听说过一起法院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老人的新闻。在2013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要求子女多回家探望老人被列入法律条款中,其中的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要关心老人的精神世界,而并不只是单纯的金钱赡养。
一般说,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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